滕海键 万文杰.中国古代的“天地自然之利”思想及其当代价值[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6,(02):122-131.
中国古代的“天地自然之利”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滕海键 万文杰
摘要:“天地自然之利”的提法最早见于汉代文献,此后经过长期的发展和演变,明清时期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思想体系。后世学人常借此注解典籍,为追溯该思想的源流和演变轨迹提供了线索。先秦文献虽未出现“天地自然之利”的表达,却有许多相关论述,说明了这一思想源远流长。在古代中国,“天地自然之利”被广泛运用于盐业、矿业、农业、林业和养殖业等行业的论述中,表明该思想与古代社会经济发展、百姓生计和生活乃至社会的稳定存在着密切关联。中国古代的“天地自然之利”思想蕴含着朴素的生态智慧,具有浓厚的实用主义色彩,其思想和实践能够为当代生态文明建设和本土生态知识体系建构提供历史智慧、启示和镜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天地自然之利”思想;生态智慧;本土生态知识体系;生态文明
中国古代有关自然的思想极为丰富,且源远流长、一脉相承。其中,“天地自然之利”思想便是典型。“天地自然之利”的表述最早见于汉代文献,其内涵经历了长期发展,到明清时期才形成一种成体系的思想。对于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天地自然之利”思想,国内学界以往有过相关探讨,但迄今尚无专文对该思想的内涵、源流和形成,其所具有的历史价值和现代意义做出系统深入的研究。本文尝试从概念史、思想史、环境史和经济史综合的角度对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天地自然之利”思想进行追溯和解读,发掘其蕴含的朴素生态智慧和实用主义内涵,为当下的生态文明建设和本土生态知识体系建构提供历史知识和历史启示。
一、古代“天地自然之利”思想的出现及其演变
“天地自然之利”的提法最早见于汉代文献,但此后直到宋代以前的文献却出现不多,这无疑与汉代以后儒家重义轻利思想的长期影响有关。宋元以后,以商品经济发展为背景,言论“天地自然之利”者逐渐增多。宋代将“天地自然之利”引入了“义利之辩”,元代将“天地自然之利”纳入征税范围。到了明清时期,从皇帝到士大夫常有言论“天地自然之利”,这几乎成为一种共识性的思想。
(一)从“天地自然”到“天地自然之利”
中国古代文献中的“天地自然之利”是由“天地自然”衍生而来。“自然”源于老子《道德经》中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自然”指“自然而然的运行规律”,强调人类社会的发展应遵循自然规律才能生生不息。“天地自然”一词最早见于战国前后成书的《六韬》。据《六韬·龙韬》,周武王问:“律音之声,可以知三军之消息,胜负之决乎?”太公回答道:“古者三皇之世,虚无之情,以制刚强,无有文字,皆由五行。五行之道,天地自然,六甲之分,微妙之神。”太公将金、木、水、火、土五行相生相克与天地自然法则联系起来,认为五行相生相克之道乃是天地自然之法则。在这个“天地自然”的基础上,后人加上了“之利”二字,反映了古人对“天地自然”具有经济价值的认识。
“天地自然之利”这一表述早见于汉人何休编写的《春秋公羊经传解诂》,它是对两汉公羊学的总结。对《春秋》载鲁桓公十六年卫侯朔(卫惠公)逃亡齐国一事,《公羊传注疏》释文:因卫惠公得罪了周天子,周天子委派卫惠公掌管卫国政事,卫惠公无法完成职责,乃推脱有病,却“越在岱阴齐”,即逃至泰山北面的齐国去了。何休认为,《公羊》“先言岱阴,后言齐者”是因名山大泽为天地自然之利,并非人力所能掌控,因此不能分封给诸侯,而应当与天下百姓共有。何休借用先秦文献《礼记·王制》中的“名山大泽不以封”的说法,提出了“天地自然之利”的思想。何休的注释说明汉代已形成了人力无法改变的天地自然之利应与百姓共享的意识。可以看到,由“自然”到“天地自然”,再到“天地自然之利”,反映了古人对自然认识的逐步深化,也体现了思想的连续性。
(二)“天地自然之利”思想的发展和演变
东晋时期,佛教盛行。这一时期的孙绰将佛教的因果报应与“天地自然之利”联系起来,提出收获与付出相对应乃是“天地自然之利”的应有之义。他在列举了善恶报应的实例后提出:在暗昧中施恩立地,赏赐终究会彰显于万物之上的,阴行阳曜体现了自然之势。他以种子播于土地而有所收获为例,说明并非土地和谷物对人产生了主观上的情感,而是“自然之利(此处指规律)”使然。因果报应之说与“天地自然之利” 体现了自然界中的万物生息规律。
唐宋时期,“天地自然之利”被引入“义利”之辩中,从而使这一思想的内涵得到了拓展,为实现“义”“利”的贯通提供了思想源泉。唐人吕洞宾将利分为“自然之利”与“勉强之利”,主张应取“自然之利”,而莫求“勉强之利”。吕洞宾秉持重“义”轻“利”的立场,认为人生富贵无常,更重要的是人的精神,应当珍惜人的精神,不该为求“利”而损耗精神。吕洞宾将“自然之利”与人的精神联系起来,认为人可取“自然之利”,但不应为牟利而损耗人的精神。
宋代理学家从“义利观”角度,对“天地自然之利”做出了新的阐释。宋明理学代表人物朱熹在与李唐咨的对话中表达了其对“天地自然之利”的看法。李唐咨问:《论语》载“(孔)子罕言(很少讨论)利”,程颐说 “计利则害义”。那么“害义则勿道可矣,又罕言何也?”朱熹回答道:“有自然之利,如云‘利者,义之和’是也。但专言之,则流于贪欲之私耳。”朱熹的这段话实际上是对程颐的解释的修正,朱熹认为程颐提出的 “计利则害义”有需商榷之处,认为“利”有“自然之利”和“贪欲之私”两种,如计“自然之利”,则与《周易》所言的“利者,义之和”相符,但若只言“利”而不讲“义”则会陷入“贪欲之私”。朱熹认为“利”是有分别的,“自然之利”可以实现义利的统一,朱熹将“自然之利”引入“义利之辨”是一大思想突破,这为后人追求“自然之利”提供了学理依据。
元朝为加强统治,充分利用“天地自然之利”以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维持百姓生计,因此,“天地自然之利”进入了官方正史书写中。元代官修政书《经世大典·赋典》将“山林川泽之产”定为“天地自然之利”。《元史·食货志》将“金、银、珠、玉、铜、铁、水银、朱砂、碧甸子、铅、锡、矾、硝、鹻、竹、木之类”列为“山林川泽之产”,并将其归为“天地自然之利”。元朝统治者认为“天地自然之利”既可以富国,也可能病民。这种思想对元代赋税政策产生了一定影响。元朝的征税原则是:“多者不尽收,少者不强取。”但实践中却常常存在矛盾的现象。
纵观历史,自东晋至元代,随着时代变化,“天地自然之利”不断得到新的阐释进而丰富了内涵,在元代成为一种政策概念,这为明清时期的广论奠定了基础。
(三)明清时期的“天地自然之利”言论和思想
明清时期,言论“天地自然之利”颇为常见,各类典籍文献均对其有所阐释,体现了从帝王到士大夫对“天地自然之利”已形成思想共识,这直接影响了国家和社会对“天地自然之利”的取用和保护。明代对“天地自然之利”的认知超越了前代,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认识到自然具有满足人类物质需求的功能,强调人在利用“天地自然之利”中的主观能动性。薛瑄针对前人的“食其时,则百骸理”写道:“人能利天地自然之利,则一身得其养矣。”即人能够利用天地自然之利,获得养护自身的物质需求。朱淛讲道:“天地间自然之利,得人料理之,则其用恒不穷。”即认为“天地自然之利”需要人来经营才能持续发挥作用,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
第二,认为天下自然之利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为君之道应撙节爱养,造福于民。李东阳在奏折中写道“天地有自然之利,而其生也有限,故君人者,必撙节爱养之,然后享其利于无穷,然欲节天下之财,必自君身时。”意即“天地自然之利”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君主对“天地自然之利”应撙节爱养,才能持续享用自然之利。吕坤讲道,为君之道就是利用“天地自然之利”为百姓谋福利,而非一人凌驾于百姓之上,剥削自然赋予百姓的利益。
第三,认为“天地自然之利”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提高百姓生活水平的重要源泉,应由国家主导和规划并有序利用。海瑞讲道:“天下无疆惟休。国家,因民之休也,无疆惟用此之谓。天地自然之利,有道之长,无越于此。舍此言利,天下有利而能无出于民者乎?竭其源而欲源之长焉,拙于谋利者也。”即认为国家生财之道离不开天地自然之利。马自强讲道:“盖天地有自然之利,本是百姓每公同取给的,但在上的人不为之区划处置,而无以开其阜财之源。”即认为应由国家主导合理规划和利用天地自然之利,以便利百姓从中取利,保持生计来源。
到了清代,对“天地自然之利”的认知有了进一步发展,君臣在讨论资源开发和保护及国家相关政策时,皆援引“天地自然之利”为论证依据。概括起来,清代对于“天地自然之利”的观念认知及实践等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以帝王上谕等形式明确允许百姓借天地自然之利谋生,倡导经营天地自然之利供万民所用,实现民足国富的目标。乾隆帝针对私贩玉石案颁布上谕:“第以国家幅员广辟,地不爱宝,美玉充盈,以天地自然之利,供小民贸易之常,尚属事所应有。”乾隆帝认为将天地自然之利用于百姓日常贸易为应有之义,国家不应该对此限制,而当允许百姓借利谋生。道光帝颁布上谕称:“自古足国之道,首在足民,未有民足而国不足者,天地自然之利,原以供万民之用,惟经理得宜,方可推行无弊。”强调若要富国先要富民,而富民之道就是利用天地自然之利。
第二,为政一方的官员也认识到了天地自然之利关乎地方百姓切身利益。雍正年间上蔡县知县贵金马在批词中称,利用天地自然之利为百姓谋生,为利民之上策,但百姓勤劳、诚实则是取利之道。钱兆鹏认为,所谓“自然之利”即“钱粮有秤余,粟米有谷余,牛马有税余”,并主张“今之为州县者,莫不垂涎于自然之利矣”,如果“能惟自然之利是取,其亦贤矣”。强调“取自然之利,则为君子也”。
第三,清代的一些士大夫还从学问的角度阐述“天地自然之利”与生财之道的关系。唐甄讲道:“海内之财,无土不产,无人不生,岁月不计而自足,贫富不谋而相资,是故圣人无生财之术,因其自然之利而无以扰之,而财不可胜用矣。”唐甄认识到自然有不可胜用的经济价值,主张利用天地自然之利为生财之术。他还认为取用“天地自然之利”应有原则,照今天的话说就是“取之有道”。
清代士人朱锡绶提出:“天地自然之利,私之则争。”意思是私心过重可能会导致对天地自然之利的争夺。鉴于此,士人谢卫楼提出:“国家当定善律,使民能得自然之利。”意思是说应由国家通过立法作出保障,使百姓和无权无势的弱者有利用天地自然之利的机会,这种思想在当时难能可贵。
明清时期,从帝王到官僚士大夫都对“天地自然之利”做出了各种解释,从而使这一思想得以系统呈现。“天地自然之利”自汉代以后经历了长时期发展,在宋元以后尤其是明清时期不断得到阐释,这与宋代以后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很大关系,源远流长的实用主义文化对其有着潜在的影响。
二、古代“天地自然之利”思想的内涵
中国古代的“天地自然之利”思想内涵丰富,涉及面很广,且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对于其思想体系,可以从功能、取用之道和应持有的原则三方面总结。
(一)对“天地自然之利”功能的认知
概括而言,古代对“天地自然之利”具有的功能认知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天地自然之利”具有富国功能,能够增加国家税收和军队粮饷,提高国家整体实力。自古及今,中国文化一直视农业为本,农业被列为“天地自然之利”之首。明人湛若水讲道:“屯田者,富国强兵自然之利也。”他将屯田视为实现富国强兵的自然之利。明人范涞认为金塘山田约以三万亩计算,颇称肥腴,将这些土地开垦,既兴天地自然之利,又佐国家维正之供,是国之善策。开矿也被视为重要的自然之利,因开矿能实现国家富强。明人高巍奏疏主张开采铁矿,认为这既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又可便利百姓生活,是不弃山泽自然之利。
第二,“天地自然之利”能够养民,解决百姓特别是流民的生计问题。中国历代王朝视农业为本与“自然之利”之首不仅是为了增加国家税赋,也是出于解决百姓基本生计以及维持社会稳定的考虑。清代通过屯田来解决八旗生计问题,就是典型的例证。乾隆二年(1737)户部侍郎梁诗正等条陈“八旗筹立恒产”问题,认为“惟有沿边屯田一法,盖养人之道,在乎因天地自然之利而利之。必使人自为养,斯可以无不养也”。主张沿边屯田,利用天地自然之利来解决八旗生计。道光四年(1824)吉林将军富俊讲道:“开垦伯都讷空闲围场,既无林木,又无牲畜,约计地二十余万垧,天地自然之利,可资旗人万年生计。”富俊认为开垦围场空闲土地是利用天地自然之利解决旗人生计问题。开矿也被认为利于养民、安抚流民、救助穷苦百姓和维持社会稳定。咸丰帝诏曰:“开采矿产,以天地自然之利还之天地,较之一切权宜弊政,无伤体制,有裨民生。”咸丰帝认为,开矿不仅无伤政体,反而利于民生。道光二十四年(1844)贺长龄提出:“且天地自然之利,无论何项矿苗,一经开采,即可使无数穷民借资糊口。”以上皆表明“天地自然之利”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
第三,经营“天地自然之利”,可维护边疆的安全和稳定。明人杨嗣昌认为,在边卫屯田、炼铁、铸币,可使百姓生活丰裕,以开天地自然之利;明代边镇体制负责执行层面的官员,既可以自身之事视国,又能以家中之事视边,一举多得,可避免边卫军民无事可为,又可自给自足而不增加朝廷财政负担。清末发展实业成为国之重策,农业更受重视。面对边疆危机,光绪十一年(1885)慈禧与军机大臣等讨论东三省边防事宜时,认为“屯田如果办理得宜,为天地自然之利,各该将军身任地方,均属分内应为之事,并著确切商办”。慈禧的意图是通过屯田来稳定东三省边防,这既能取天地自然之利,亦能维护边疆安全。光绪三十一年(1905)唐绍仪勘中俄界址时讲道:“东三省田野腴沃,沿边一带土民之从事耕植者寥寥,天地自然之利恝然不加顾惜,而俄韩两国边民乘我不意,越畔垦辟源源而来。”清政府遂通过开垦田地获取天地自然之利,同时维护边疆稳定。
(二)对“天地自然之利”取用之道的认知
古代“天地自然之利”取用之道的思想,大体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积极取用“天地自然之利”。明人吴仁度写道:“如山右自然之利,莫如种树,已移文各道晓示……数年之外,其利溥矣。”吴仁度在地方推行植树政策,视植树为培育天地自然之利的途径。清朝一些官员也鼓励植树,认为这是富国强民之道。光绪二十八年(1902)诏谕内阁称:“中国地大物博,矿产无穷,实天地自然之利。十余年来,屡经降旨通饬开采,而各省举办,迄无成效,亟应切实讲求。”光绪帝认为中国矿产资源丰富,他多次发布谕旨,要求地方官员积极开采,使天地自然之利得到利用,以实现富国裕民。
第二,“天地自然之利”要取之有度,爱养结合。乾隆帝曾针对金银等矿开采发布上谕,认为“况金银等矿,乃地产精华,自无不行发露之理,开采一事,原因天地自然之利,为之加意节宣,特在人之善为妥协办理耳”。针对蒙古山场金银矿产的开采,乾隆帝要求取之有度,不可过度开采。乾隆四十六年(1781),乾隆帝针对滇省矿产主张:“至于天地自然之利,要当留其有余,为每年采获之地,不可专务目前尽力搜获,以致办理太过,将来采挖,转有盈绌不齐之处。”他要求合理合度地取用天地自然之利,采挖要均衡,不可集中一处开采。
第三,国家要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加强对“天地自然之利”的管理。明万历二十七年(1599),明朝大学士赵志皋上奏认为,虽然开矿利国利民,但不能忽视征税规则,唯有制定合理的征税规则,才能实现利于百姓的目标。如若不能,则会导致“名为收自然之利,而实强搜于小民”的后果。到了清代特别是清末,随着人口增加,对耕地和粮食的需求大幅增长,清政府也意识到了扩大耕地面积解决百姓口粮问题的重要。顺治十八年(1661)户部尚书王弘祚奏称:“天地自然之利,从古善理则者,不外屯田、鼓铸、盐法三事。”奏折强调开垦土地、冶炼金属、经营盐业等需要善于管理才能有效发挥天地自然之利。宣统元年(1909)农工商部在《推广农林简明章程》规定:“农林为天地自然之利,钦奉谕旨,筹议推广……各就地方情形,切实妥筹,总以广兴地利,曲体民情为宗旨。”这是将农林视为天地自然之利加以管理的立法举措。
(三)践行“天地自然之利”应坚守的原则认知
古代践行“天地自然之利”应坚守的原则认知,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坚持与天下百姓共享“天地自然之利”。康熙五十二年(1713)康熙帝针对大学士、九卿关于封禁开矿之论讲道:“天地自然之利,当与民共之,不当以无用弃之。”乾隆十三年(1748),石泉县县令胡具庆在日记中以古思今,主张“天地自然之利,原当与斯民共之”,认为不应对石泉县小民通过取鱼获得的微薄小利征收赋税,而应当查明是否有所征税,如有的话则严加禁止。
第二,国家不应与百姓争夺“天地自然之利”,应防止豪强垄断民利。明人陆深见两淮长芦之间的商贾怨声载道,便问其中原因,商贾抱怨因国家优惠政策无法落实,势必要夺回自己的利益。陆深认为:“盐课一事,本因海泽自然之利,以克边方缓急之储,于国计甚便。”朝廷的优惠政策无法落实,商贾害怕利益落空而不前往开发,结果导致盐政废弛。因此,国家应当适度让利于百姓,使百姓能够从天地自然中获利,从而鼓励开发自然之利。地方豪强往往占据“天地自然之利”而使百姓无利可获,因此应防范豪强从百姓手中夺利。
第三,“天地自然之利”与世无争,力少获多,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因“天地自然之利”是利用自然条件取得的利益,有与世无争的特点。何石安认为养蚕是取自然之利,并且“养蚕之人,即系内助洵所,谓取自然之利,而与世无争”。“天地自然之利”用力少而成功倍,是因借用了天地自然。沈秉成在劝民种蚕桑的告示中称蚕桑是民本富源,是妇女可从事的职业,耗费人力少而成功率高。此外,“天地自然之利”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特点。毛伯温称:“以炊园有田可耕,以获日用之常,乐之而有余,自然之利取之而不竭,其为隐也。”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在“天地自然”之功用、取用之道和应坚守的原则等方面都形成了许多思想认知,并被广泛运用于阐释各类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上,以实现富国裕民、维持百姓生计和社会稳定的目标,具有非常突出的实用主义特征。
三、“天地自然之利”思想的源流及其当代价值
自汉代开始,后世学人不断以“天地自然之利”注解先秦典籍,这为探究古代“天地自然之利”思想源流提供了线索。从字面上看,先秦典籍中并未出现“天地自然之利”表述,但通过考察后人的注解,发现先秦经典文献中蕴含着包括“天地自然之利”在内的丰富的生态思想。可见,中国古代的生态思想源远流长。
(一)撙节、爱养思想
孔子将“仁”运用于生态保护。《论语·述而》记述孔子:“钓而不网,弋不射宿。”朱熹注解为:孔子捕鱼用钓竿而不用大网,也不射夜宿的飞鸟,鱼和鸟皆属天地自然之利,孔子主张捕鱼、射鸟都要取之有度,而不能肆意捕射。王夫之释义:“由今思之,以万物养人者,天地自然之利……不尽取者,不伤吾仁;不贪于多得而乘其易获者,不损吾义。”朱熹、王夫之认为应学习儒家的自然中道思想,善于利用天地自然之利以养人,取之有度,不可贪厌,如此才不破坏“义”的价值。
孟子的思想也蕴含着对天地自然之物应撙节爱养的意识,主张经济活动要尊重客观自然规律,才是符合王道的。《孟子·梁惠王上》曰:“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这段话被学界视为先秦儒家生态文明理念、中国古代自然资源管理与可持续发展思想以及天人合一思想的重要内容。朱熹对孟子所言称:“古者网罟必用四寸之目,鱼不满尺,市不得粥,人不得食。山林川泽,与民共之,而有厉禁。草木零落,然后斧斤入焉。此皆为治之初,法制未备,且因天地自然之利,而撙节爱养之事也……王道以得民心为本,故以此为王道之始。”朱熹认为孟子的话的意思是国家应合理取用天地自然之利,节约和节省、爱护和养育天地自然之物。
先秦典籍中还有讲求适度取用自然之利的思想。《春秋左传》载襄公二十五年“甲午,蔿掩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晋人杜预注:“鸠,聚也。聚成薮泽,使民不得焚燎坏之,欲以备田猎之处。”王引之引用《尔雅》《大雅》《小雅》和贾逵的观点,认为杜预将“鸠薮泽”解释为“聚成薮泽”有不当之处,指出“薮泽” (既有解释为多草的湖泽,也有认为是自然环境。)为“天地自然之利”,非人力所能聚集而成,因此“鸠”当为“究”,为取之有度之意。王引之对该词的训诂揭示了先秦时期对于自然之利就已出现了适度取用的意识。
(二)对“天地自然之利”征收税赋的思想
国家对“天地自然之利”征收赋税,先秦时期就有规定。先秦重要文献《周礼》讲道:“载师掌任土之法,以物地事,授地职,而待其政令。”“凡任地,国宅无征。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唯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漆林征税最高,园廛征税较少,因为“园少利,廛无谷”,所以要薄征,而“漆林”为“自然之利,非人力所作”,所以要厚征。漆树是依自然产生的利益,非人力所成,因此对漆树征税较多。贾逵讲道:“此漆林之税特重,以其漆林,自然所生,非人力所作故也。”明人柯尚迁释曰:“如鱼、盐、材木之类,不用人力耕治,天地自然之利也,但视其所得,每十分取其二分之半。”可见,先秦时期因已认识到了“天地自然之利”的属性而对其征收税赋。
(三)自然资源管理思想
早在西周至秦汉时期就已出现了自然资源保护思想以及礼法制度。其中蕴含着对“天地自然之利”予以管理的思想,这在《周礼》记述的职官设置内容中有所体现。《周礼》中提到的“以九职任万民”,即任民以制国用之法也。九职中涉及对作为“天地自然之利”的农业、林业和养殖业进行管理的内容。明人徐光启认为树艺(园圃,毓草木)、作材(虞衡,作山泽之材)之事属自然之利,百姓所给、工师所化、器用物采所出皆有赖于此,因此不可忽略草木种植,而应该加以管理。
清人杭世骏亦认为“园圃”“虞衡”之类均属于天地自然之利,“而圣王必逐一为之经理者,正以见物产之利不尽瘁则不生,衣食之源惟克勤乃有获。且职不遗于闲民,是圣世无偶弃之人物;不遗于疏材,是圣世无可弃之物”。杭世骏对“天地自然之利”的性质、作用和价值做了分析,认为对“天地自然之利”应加强管理,才能实现“取之可以无禁,用之可以不竭”的目标。
元人陈天祥认为朱熹对孟子的解释有误,他认为“夫禁数罟、斧斤,不为暴殄,戒徭役,不夺农时,以王政言之,盖万世不易之常法,今皆以为为治之初,且因天地自然之利而为之,则既治之后,当遂不可用邪,恐无此理”。意思是孟子所言的有关生态环境的规定乃万世不易之常法,并非仅适用于为治之初,在既治之后仍须遵守,而不能将规定适用的时间限定在为治之初,陈天祥的解读表明孟子所言是加强对“天地自然之利”的管理,这反映了先秦时期出现了资源管理意识。
清人刘沅讲道:“王道之始,朱子谓为政之初,法制未备,因天地自然之利而撙节爱养之,亦是第孟子之意,紧承养生丧死无憾而言。”刘沅一方面表达了天地自然之利对百姓生活的重要性,认为百姓之生死皆赖于此,颁布禁令是防止在上者滥用天地自然之利,确保百姓得用天地自然之利而使生活富裕,如此,民心才得宽慰而可施之于政教,所以将此称为王道的开始。另一方面,刘沅认为朱熹的集注有其合理成分,孟子的观点正是因为看到了为政初期法制未备,出于对天地自然之利撙节爱养才制定了相关内容,补充法制缺失,使百姓生计有所保障。
通过上述考察发现,先秦时期虽未出现“天地自然之利”这一提法,但已经形成了诸如对“天地自然”要撙节养护、取之有度,以及要对“天地自然之利”征收赋税和加强管理的思想和意识,这说明后来历史上的“天地自然之利”思想并非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而是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的。先秦思想为后世所承继和发展,到了明清时期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思想体系,并用以指导现实生活和生产实践。
中国古代的“天地自然之利”思想蕴含着丰富的生态智慧,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第一,古代的“天地自然之利”思想具有人民性。古人认为“天地自然之利”应与民共享之,供民用之,改善百姓生活,此乃古今相通之理。如前所述,汉代何休就指出“名山大泽”为“天地自然之利”,应与天下百姓共享之。历史上的皇朝帝王和部分官僚士大夫出于稳定社会秩序与实现长治久安的考虑,皆主张通过“天地自然之利”解决百姓生计问题,实现养民、利民和富民的目标。当然,这种思想在实践中未必能得到有效落实,在历史上,官方垄断、豪强霸占“天地自然之利”屡见不鲜。但从思想层面上看,“天地自然之利”蕴含的诸如养民、富民和利民等言论值得肯定。积极开发“天地自然之利”为民谋福祉的意识与当下将人民主体观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始终坚持一切为了人民的思想具有一致性,应予继承和发扬光大。
第二,古代对于“天地自然之利”应积极取用并加以管理的思想也是值得肯定和承继的。充分发挥国家和民众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开发“天地自然之利”,实现富国裕民,这种思想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具有异曲同工之意蕴。正是由于“天地自然之利”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百姓生计具有重要作用,所以有必要将“天地自然之利”纳入国家管理,使“天地自然之利”既能服务于富国裕民的目标,也可避免因缺乏管理过度取利而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中国古代形成的诸如取用“天地自然之利”要有撙节、爱养的态度,取之有度,尊重客观自然规律,顺应时节,不要一味图利而不顾及后果等观念,与当下强调的生态文明建设要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来谋划经济社会发展的思想不谋而合。
第三,因“天地自然之利”自身的属性,主张顺应天地自然规律取利,以造福当下与后世,这种观念与当代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十分契合,依然具有时代性。从古代发展到当代,持续发展的理念始终存在。古代的“天地自然之利”思想不仅主张合理利用自然取利,同时主张取之有度、撙节爱养,顾及后代的利益。这种思想符合当下提出的“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的时代要求。明人许尔忠讲道:“顺天地自然之利,为子孙经久之谋,使知作祖者之为谁。”把绿水青山留给子孙后代,是生活在当下一代人的责任。
四、结 语
中国古代有关自然的思想博大精深。“天地自然之利”思想作为古代自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蕴含着朴素的生态智慧,具有浓厚的实用主义色彩。古代的“天地自然之利”思想能为当下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历史智慧,能为本土生态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历史知识。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国度,中国古代的生态思想就是一座宝库,有巨大的挖掘空间。未来进一步开展中国古代自然思想的研究,发掘其现代价值,既可推进中国的环境史研究,又可服务于现实生态文明建设。
文章出处:《辽宁大学学报(哲社版)》2026年第2期
文章链接:
https://kns.cnki.net/kcms2/article/abstract?v=gRIMFwZJAucCDh3VrKUCjKmtWghPA5uFjKYS--OlBrHgn2yaxjYNSnHv-NdIW06XIjojCO7nyKGRledD21ZJZUXqXXLNmt8tB8HDDzojPqHlUJVHDRqEY_CgHD_YQQf3tnFE5qMzi6HjOCUKCN3I3W1Z_WclF0IWdx_agK9dtBUHp_ZWcDx-0w==&uniplatform=NZKPT&language=CHS
作者简介

滕海键,环境史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中国环境史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经济史学会理事。其研究方向为美国环境史,近年来将美国的环境史理论和范式引入中国的环境史研究,开展东北边疆环境史研究,完成一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东北区域环境史资料收集、整理与研究。其对环境史研究做出的主要创新贡献之一是对于什么是环境史给出了新的解释,认为环境史就是将生态理念引入历史研究;提出应将环境史与边疆史结合起来,开展边疆环境史研究,其研究有助于发掘边疆本土生态知识体系,从人与自然的关系角度汲取历史上边疆治理的经验,能够服务于边疆治理的现实需要,意义重大。

万文杰,辽宁大学历史学部2022级法律史专业博士研究生,江西鄱阳人,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史、法官箴言、边疆环境史,其研究对于深度挖掘中国古代的生态思想和生态智慧,服务现实生态文明建设具有一定价值。